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文件
山工院字〔2017〕27号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处室和系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各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领导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应当随行检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按照“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消防安全大检查,定期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重要事件。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学院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并与所辖岗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制订落实各部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相关工种、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防火重点部位灭火预案,不断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明确各部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定期安排消防管理人员参加各级消防培训。
4、各岗位(部位)须指定1-3名消防志愿者(一个宿舍、实验实训室、教室、办公室等应不少于1名,防火重点部位应不少于2名),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6、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组织所辖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7、对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新生入校要首先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8、负责本部门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上报本部门需要维护、更新和补配的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及数量。
(二)部门内各岗位(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职责
各岗位(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岗位(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消防工作责任如下:
1、定期对本岗位(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2、做好本岗位(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检查和报修,随时向本部门报告所需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3、制定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负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知识,使本部位工作人员均能做到“三懂”、“三会”和“四个能力”(“三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责任区域划分
(一)校内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楼和学工楼的消防管理工作;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的消防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与学院签订出租合同的经营单位、后勤综合楼(单身教工公寓)、学生餐厅、培训中心及使用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安全保卫处负责学院办公楼公共部位、教务楼公共部位以及校园各楼宇外公共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校内其他有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部门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所管辖区域和就近负责原则承担消防管理责任。校内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由安全保卫处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下列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体育场(馆)、会议室、报告厅、超市、培训中心;
(二)图书馆、档案室、冶金博物馆;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财务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重点部位标志,明确防火巡查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火灾的预防
(一)各部门必须结合本部门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种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二)学院内的所有供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有专业电工进行维护操作,确保学院的用电安全。
(三)总务处等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承包和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包含消防责任条款,明确工程施工和房屋租赁中甲、乙双方的消防权利和义务。
(四)报告厅、会议室、合堂教室、多媒体机房、超市、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公寓、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不超过额定人数;安全出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在以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线路走线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坚决杜绝违章用电。
(五)举办大型集会、展览会、庆祝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六)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保卫处报告。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七)火灾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学院应当按相关程序做好向上级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十四条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工程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安全保卫处派人参加验收,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档案室的同时,要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测、维护与管理;总务处负责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维修与日常管理。各部门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该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报修,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设施、器材性能,使用操作方法的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情况的验收。
报修流程:各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设施损坏需维修的,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报送总务处进行维修。总务处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损坏需维修的,总务处可直接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填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门出口和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五章 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安全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安全保卫处负责向隐患存在部门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由使用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写明原因上报安保处,由安保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后报学院安全管理人,重大隐患必须报学院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由使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书面告知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查验后,及时在火灾隐患台账中予以消除。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性能、操作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师生消防演练;
(二)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2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接受2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组、灭火扑救组、疏散逃生组、通讯联络组、安全救护组、交通警戒组、信息发布组、事后处置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事后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由于各级人员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发生较大火灾事故责任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