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25 点击数:

校园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9〕423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行驶的电动车和燃油摩托车(以下称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机动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负责校园电动车、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车辆交通和车辆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长期停放、废旧无主、违规电动车和摩托车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置安全隐患;

(四)所管楼宇、室内存放电动车、摩托车的清理;

(五)其他有关电动车和摩托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五条 电动车和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相应号牌(含临时牌),需要拥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的车辆需取得相应驾驶证明,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按颜色区分为红色教师版、绿色学生版、蓝色三方人员版。绿色学生版通行证只针对现有车辆,到期后不予延期使用,蓝色三方人员通行证满一年后到安全保卫处更新备案,延长相应使用期限。到期未更新,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第六条 以下人员电动车、摩托车可办理校园通行证:

(一)教职员工及家属;

(二)2024级之前在校学生;

(三)在校三方人员。

在校学生的电动车仅限办理电动车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申领校园通行证须现场校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教职工、在校学生、三方人员需经所属处室、二级学院统一填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所属人员信息统计表》,需要拥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的车辆需提供相应驾驶证明,三方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

第八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车、摩托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相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进出校门需佩戴头盔。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通行。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主动避让车辆和行人;按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通过路口、陡坡、弯道以及视线不清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条 外来人员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园,须在校门口办理访客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悬挂临时校园通行证方可驶入校园。外来人员离开校园时,需上交临时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未带安全头盔、未悬挂公安交通部门颁发号牌的电动车和摩托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淄博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三)外卖送餐车辆;(除招投标在校营运车辆外)

(四)在校学生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对电动车和摩托车出入校门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加油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车和摩托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 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六条 针对校园内长期停放在公共区域,占用学校公共资源的“僵尸车”(废弃无主的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车辆),学校将该问题车辆集中存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认领的车辆,两年内学校将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 校内电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并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摩托车要到校外加油站加油。

第十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禁止带电动车电瓶到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室内充电;禁止在校园内摩托车加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 各二级学院、处室对师生员工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要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二十 对违规骑行行为,安全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处室、二级学院;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一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车辆所有人车辆进校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由安全保卫处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车或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一)办理识别牌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加油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不按停车位停放车辆两次的

(六)发现两次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

(七)发现一次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 骑行人在校园内行驶,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物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 学校有使用探头视频取证并依据本办法处理纠纷的权力。

第二十 全院师生员工共同监督,发现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可向安全保卫处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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