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 文件法规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山东省公安厅 时间:2023-12-26 点击数: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公发〔2019〕423号
各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就推进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落地实施,全面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省公安厅要研究制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规范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流程,制定全省式样、规格、材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研发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情形
1.对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新标准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车辆来历证明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2.对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查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符合标准,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等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3.对不符合第1、2项规定情形的电动二轮车(电动摩托车除外),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登记挂牌时间
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实施集中登记挂牌,集中登记挂牌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结束。2020年6月1日起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业务,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各级公安机关要提请党委政府广泛设立登记服务站点,规范办理登记业务,大力推行“就近办、便捷办”。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本地销售网点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二、强化电动自行车路面管控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力度,加大警力投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无牌车辆,严处违法行为。要定期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第一时间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让其他群众受到警示,督促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规范骑行行为、文明守法出行,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加装芯片等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
三、实施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要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安全使用达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四、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挂牌,号牌制作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采取加装芯片等智能化技术手段的,也不得收取群众任何费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严禁借机以任何形式增加群众负担,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乱收费。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