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持续100天严打消防违法行为
“零容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从严从重处罚
7月13日上午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消防违法行为“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政府决定从7月15日—10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违法行为“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罚,实现社会面火灾事故的大幅下降。
发布会上,淄博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周升光介绍了部署开展“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的背景。从历史规律来看,有影响的重大火灾事故多集中于6月—9 月爆发。从风险隐患来看,我市作为化工大市,有化工生产企业 768家,其中,恢复发展壮大 63 家、改造提升 510家,恢复生产和改造期间是发生火灾、爆炸的高发期,几乎每年夏季我市都发生化工企业爆炸或火灾事故。此外,全市高层建筑 2402栋,人员密集场所 934家,镇、村级工业园、城乡结合部等数量较多,火灾存量大。消防安全对政府、企业而言,都是最大的经济,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涉事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也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从火灾形势来看,入夏以来,省内外相继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近期,我市也发生多起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的火灾,这其中,生产加工企业类火灾占比较高,且大多是违法生产、违章作业引起的。这些火灾数据、案例再次警示,我市的火灾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市政府决定从7月 15 日—10月 25 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违法行为“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罚。
“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包括8个方面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规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三合一”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数量不足或脱岗;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百日严打”集中整治行动严打措施包括:
凡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强制拆(移)除并罚款;
凡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凡违反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在居民住宅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凡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辖区政府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曝光,组织、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整改。